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5897号之一
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吉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