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3405号之二
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550884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09元,由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