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民初2339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013,181.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