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保486号
申请人: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550884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皖0521民初3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