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3民初26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清华宝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查正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如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清华宝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铜陵市清华宝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