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变组件有限公司

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西变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446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西变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94469524M。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高庄十字向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35775N。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安西变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28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5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XX城XX城XX路以西,汉景路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446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28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