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26民初488号
原告:自靖懿,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元,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6月5日生。
被告:云南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56-4号地块(春漫大道37号)化妆品研发技术中心2幢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76027393。
法定代表人:***,男,1976年1月13日生,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自靖懿、***与被告***、云南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自靖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靖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柏为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