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128号
原告:洛阳拓强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生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剑,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云南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敏德尔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肖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拓强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拓强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拓强桥隧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拓强桥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洛阳拓强桥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