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长江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长江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壹号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9325585XE,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红星美凯龙A栋401-408门面。
法定代表人:夏四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员工,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壹号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ENEE07,住所地湖南省***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公园1号公馆1幢6S01号。
法定代表人:罗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江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壹号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罗勇、钟呈祥在本院主持下于2021年4月26日达成须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6期履行偿付义务,最后一次的履行期限为2021年9月。本院认为,本案已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如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并可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802执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悦审判员高红定
审判员 吴   新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   曦   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