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财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鑫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36830。

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信用代码91340300728526099R。

法定代表人:李建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4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鉴于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遂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李 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崔 艳

书记员 徐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