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财保4号
申请人: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鑫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36830。
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信用代码91340300728526099R。
法定代表人:李建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标的为人民币340000元。2021年1月13日,蚌埠仲裁委员会将保全材料提交本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崔艳
书记员徐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