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319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龙,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04号鑫鹏大厦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36830。
法定代表人:赵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书东,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发、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发、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