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213号
申请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6850682P。
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04号鑫鹏大厦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36830
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74390.9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为其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74390.9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