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320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慧灵,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
法定代表人:许业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阳,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鑫鹏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36830。
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满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泓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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