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居众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周某某等工伤认定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合行监字第0005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居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04号鑫鹏大厦2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周**,女,汉族。
申诉人安徽居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居众公司)与被申诉人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周**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蜀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判决,居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作出(2014)合行终字第00064号行政判决。居众公司仍然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居众公司于2014年6月3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居众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居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