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山河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省山河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体育公园新罗区馆南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690776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俩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创业园A栋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508206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江山镇山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12516G。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山河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山河公司)、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爆公司)、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民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民爆公司和民爆**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16783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0元(100元/天×186天)、营养费20000元、护理费41600元(22天×200元/天×2人+164天×200元/天×1人)、误工费38880元[180元/天×(186天+30天)]、残疾赔偿金285361.2元[51140元/年×18年×(30%+1%)]、鉴定费1800元、第三方检测费8877.2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38000元(长期药物30000元,拆除固定物8000元),以上合计645953.41元,扣除已支付的154870.99元,***、山河公司、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还应支付各项赔偿款491082.42元。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山河公司、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16551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0元、营养费20000元、护理费41600元、误工费38880元、残疾赔偿金285361.2元、鉴定费1800元、第三方检测费8857.2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38000元,以上合计643613.41元,扣除已支付的154870.99元,***、山河公司、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还应支付各项赔偿款488742.42元。 事实与理由:民爆**分公司位于**市新罗区江山镇山塘村的敖头平因工厂绿化养护需要,由***负责召集工人进行施工。经他人介绍,***与***联系并应其要求在2021年2月2日到民爆**分公司。经协商,***与***、民爆**分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均由民爆**分公司保管)。***要求***在次日备齐除草工具后开始上班,每月休息4天,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3500元。民爆**分公司向***发放了工牌。2021年2月3日,***开始上班。由于民爆**分公司停工时间长,厂区长满杂草,故***在前三个月每天上班,而***则每周到施工现场一次,平时其通过微信或电话安排***次日需要拔草的区域。在民爆**分公司需要大检查时,***要求***召集其他人员共同除草。 2021年7月8日早上7点,为了迎接次日大检查***及另外5名施工人员到民爆**分公司厂区开始除草。当日上午10时许,***将除下的杂草装好几麻袋并准备拉小车来装运时,民爆**分公司车间主任***指示***需要除草的区域,并将***带到厂区内硝酸铵卸货区要求将护坡上的杂草拔掉。***遂爬上楼梯准备将护坡上的杂草拔掉。由于够不着,***扶着旁边栏杆,但该栏杆接头已腐蚀不牢固,***刚扶上去栏杆便断裂导致从约3米高处摔至地面。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2月22日,***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剖腹探查+脾切除术;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胸腔闭式引流术。其中2021年7月30日诊断:1.左侧第5-11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伴炎症;3.左侧血气胸;4.创伤性脾破裂;5.左侧肩胛骨骨折6.电解质紊乱。2021年9月13日诊断:1.左侧肩胛骨陈旧性骨折;2.左侧第5-11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021年10月20日诊断:1.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陈旧性左侧肩胛骨骨折;3.左侧肋间神经损伤;4.失眠症。2021年12月22日中医诊断:肩痹(淤血阻滞)。**诊断:1.左侧肋间神经损伤;2.慢性顽固性疼痛;3.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4.陈旧性左侧肩胛骨骨折。***在该院住院168天,出院医嘱:1.门诊随访,半个月复诊;2.嘱患者避免长时间弯腰负重工作,加强腰背肌肉功能锻炼。2022年2月17日,***因脾切除术后感染前往**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3月7日办理出院。入院诊断:呼吸道感染,脾切除术后,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出院诊断:1.冒烟型骨髓瘤;2.肺部感染;3.口腔溃疡;4.单纯疱疹病毒感染;5.脾切除术后;6.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7.胆囊结节(息肉?腺瘤?)。出院医嘱:我科门诊随诊,如有不适及时就诊。3周后返院继续治疗。在此期间,***先后收到了***和民爆**分公司支付的医疗费154870.99元。2021年12月28日,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作出【2021】临鉴字第14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创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左侧胸部7根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综上,***认为,民爆**分公司与***雇请***除草,由于民爆**分公司员工的不当指示以及***、民爆**分公司没有提供安全劳务环境,***、山河公司、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应对***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伤后所致经济损失,各方经协商未果。***遂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辩称,***受山河公司雇请,其并非民爆**分公司的员工,与民爆**分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主张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2021年2月3日,民爆**分公司与山河公司订立一份《零星绿化(与养护)合同》、《安全文明协议》,约定民爆**分公司厂区范围内的绿化及养护发包给山河公司,承包内容及范围为:**分公司一道门门岗、办公楼广场、篮球场周边及生产区区域绿化养护及民爆**分公司要求施工的零星绿化。合同签订之后,山河公司雇请***等人进厂实施具体绿化养护,此后***在施工时受伤。《安全文明协议》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含往返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山河公司负全责。因此,如果***受伤后的经济损失需要赔偿,也应由山河公司承担而非民爆**分公司或民爆公司。 本案中,***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意外受伤,受伤的主要原因在于***和山河公司未按照《安全文明协议》的要求做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时未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并非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未提供安全劳务环境所致。根据《零星绿化(与养护)合同》关于承包范围的约定,***受伤处属于民爆**分公司生产区域零星绿化和养护范围,***于2021年7月8日在该区域进行绿化养护。经过事故发生地时,***认为可以将护坡上的杂草顺手拔掉,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抓住护栏中的单个最细的横栏,该单个横栏显然无法承受***的重量。最终,该横栏断裂导致***从高处摔至地面受伤。对于该损害后果,***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事实上,民爆**分公司的护栏是一个整体,包括竖栏以及横栏,其结构紧密且沿道路边沿设置,其作用是防止员工跌落,保障员工安全,在整体设计上并无安全隐患。因此,***主张民爆**分公司未提供安全劳务环境以及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毫无事实依据。 ***主张医疗费167835.01元,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对于其中的1120元、1200元、3900元有异议,该部分支出仅有收款收据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186天(住院天数)。营养费应按确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的5%计算。护理费每天每人按照140元计算,即140元×住院天数186天;***主张其中22天需要2人护理,但并没有医嘱予以确认,该主张不应支持。***在受伤时系退休煤矿员工且每月可领取固定工资,其现主张误工损失缺乏依据;即便该项请求应予支持,误工天数也应从受伤之日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即2021年12月27日。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对闽西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无异议,***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最高等级即八级伤残计算,即51140元/年×18年×30%;该部分的赔偿金不应当再重复计算十级伤残费用。鉴于***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认为该部分费用应认定为500元。对于鉴定费1800元,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无异议。根据鉴定结论,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对***主张的后续治疗拆除固定物费用8000元无异议,但其主张的30000元长期药物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该项费用不应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定为9000元(3000元/级×3)为妥。由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有无必要检测、检测机构有无资质,故检测费8877.2元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认为,***受伤致损并非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所致,而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即便需要赔偿也应由山河公司承担。因此,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山河公司辩称,2021年2月3日,民爆**分公司与山河公司订立一份《零星绿化(与养护)合同》、《安全文明协议》,约定民爆**分公司厂区范围内的绿化及养护发包给山河公司,双方还就承包内容及范围作出了约定。***在前述合同和安全文明协议中“乙方代表”一栏内签字。之后,山河公司将前述合同项下的绿化及养护工程转包给***以获得业绩。山河公司在收到业主支付的绿化养护款后,在扣除税费以及按总工程款2%计算的管理费后,余款全部支付给***。前述绿化和养护工程转包给***后,其便雇请了***进行作业(根据作业量的大小适时增加作业人员),工资报酬按月支付,每月约3500元,每月工作天数26天。 绿化养护期间,***交代***在具体养护过程中应听从民爆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的指示。本案中,山河公司和***对***的受伤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摔倒受伤是由于民爆**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该公司应对***受伤后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2027年7月8日,***受伤时从事的拔草作业内容并非《零星绿化(与养护)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其私自接受民爆**分公司车间主任***的不当指示去拔除厂区垂直三米多高的石壁上的杂草,最后由于栏杆断裂摔至地面受伤。事故点的栏杆属于民爆**分公司公共区域的设施,民爆**分公司应保障厂区内公共区域的安全。***受伤时,民爆**分公司为了应付检查,不当指示***拔草,却未能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的劳务环境并采取安全措施;事故点厂区栏杆腐蚀老化,并造成***在拔草过程中手扶的栏杆断裂。民爆**分公司应对***伤后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应对自身受伤所致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同时***与民爆**分公司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应以其中一个法律关系为依据主张权利,其现诉请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以及山河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受伤后,***向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共计154870.99元,前述医疗费中的20000元由民爆**分公司支付。对于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山河公司和***无异议,同时亦认可民爆**分公司以及民爆公司对案涉各项赔偿费用的答辩意见。综上,***和山河公司主张其无需对***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以下事实:2021年2月3日,民爆**分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山河公司(乙方,承包方)订立一份《零星绿化(与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内容及范围:**分公司一道门门岗、办公楼广场、篮球场周边及生产区区域绿化养护及甲方要求施工的零星绿化。合同总价15万元,其中养护费包干76800元/年,其余费用作为厂区零星绿化,该部分依据2017版《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按定额计价×[1-固定下浮率10%],按规定计税、计费。合同期一年,即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养护质量标准:1.适时施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2.保护绿地整洁无杂草,灌木草皮每两个月修剪一次,由专业修剪队完成。3.行道树和花木要及时对土壤中耕松土、施肥、浇水。树冠整形、修剪、清洁枯枝,达到树木生长良好。4.树木及绿地出现病虫害及时进行喷药防治。5.每逢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应做好相关美化工作。出现下列事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如果承包方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树木、绿地大面积病虫害或死缺,出现严重影响绿化效果。(2)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或连续两个月养护管理不达标未能通过验收。民爆**分公司、山河公司分别在前述合同中甲方、乙方栏内加盖了印章。民爆**分公司加盖的印章为“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3)”。***在合同中乙方栏内代表处签字。同日,民爆**分公司以“基建办”名义与山河公司订立一份《安全文明协议》,协议约定,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工程开工前,山河公司负责人应组织施工人员对**分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学习。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穿戴好防护用品,提高自保意识,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含往返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即山河公司)负全责。前述合同签订后,山河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民爆**分公司零星绿化(含养护)项目发包给乙方,由乙方承包经营履行主合同(主合同为该项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全部内容。项目名称:民爆**分公司零星绿化(含养护)。承包范围:**分公司一道门门岗、办公楼广场、篮球场周边及生产区区域绿化养护及甲方要求施工的零星绿化。承包形式: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承担本项目的所有安全责任、意外风险责任、劳资纠纷责任及合同纠纷责任。合同期限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若主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也继续延期。乙方应上缴甲方的管理费:按结算价的2%上缴。税金:税率10%。乙方工程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养护工程款在7个工作日内转到乙方(***)账户。乙方应加强员工安全培训,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本项目的一切安全责任、安全纠纷由乙方承担。费用若由甲方垫付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乙方并承担甲方追偿所产生的费用。 2021年2月2日,***雇请***至**市新罗区江山镇山塘村敖头平民爆**分公司厂区进行绿化养护。双方约定月工资3500元。民爆**分公司向***发放了“施工人员出入证”。2021年2月3日,***开始到上述地点进行绿化养护。2021年7月8日上午7点许,为迎接民爆**分公司次日的工作检查,***以及其余5名施工人员到民爆**分公司厂区开始除草。当日上午10时许,***将除下的杂草装袋并准备进行装运时,民爆**分公司车间主任***将***带到厂区硝酸铵卸货区要求将护坡上的杂草拔掉。***在未穿戴头盔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即爬上楼梯准备将护坡上的杂草拔掉。由于够不着,***扶着旁边护杆最低处的横杆。由于该横杆接头已腐蚀,在***扶上横杆时其便断裂,***从约3米高处摔至地面。 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2月22日,***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剖腹探查+脾切除术;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胸腔闭式引流术。其中2021年7月30日诊断:1.左侧第5-11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伴炎症;3.左侧血气胸;4.创伤性脾破裂;5.左侧肩胛骨骨折6.电解质紊乱。2021年9月13日诊断:1.左侧肩胛骨陈旧性骨折;2.左侧第5-11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021年10月20日诊断:1.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陈旧性左侧肩胛骨骨折;3.左侧肋间神经损伤;4.失眠症。2021年12月22日中医诊断:肩痹(淤血阻滞)。**诊断:1.左侧肋间神经损伤;2.慢性顽固性疼痛;3.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4.陈旧性左侧肩胛骨骨折。***在该院住院168天,出院医嘱:1.门诊随访,半个月复诊;2.嘱患者避免长时间弯腰负重工作,加强腰背肌肉功能锻炼。2022年2月17日,***因脾切除术后感染前往**市第二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2022年3月7日办理出院。入院诊断:呼吸道感染,脾切除术后,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出院诊断:1.冒烟型骨髓瘤;2.肺部感染;3.口腔溃疡;4.单纯疱疹病毒感染;5.脾切除术后;6.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7.胆囊结节(息肉?腺瘤?)。出院医嘱:我科门诊随诊,如有不适及时就诊。3周后返院继续治疗。在此期间,***先后收到了***支付的医疗费20000元,收到民爆**分公司支付的医疗费134870.99元,两项共计154870.99元。2021年12月28日,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作出【2021】临鉴字第14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创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左侧胸部7根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同时,该鉴定所还评定***的后续治疗费(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等)约8000元。为此,***缴纳了鉴定费用1800元。之后,各方当事人就其是否应对***伤后所致经济损失担责等事宜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另**,2021年7月13日,***向***出具一份“***”,承诺***摔伤住院期间所有产生的费用均由本人承担。***在**市第二医院住院期间,支出各项医疗费158719.01元。同时,***购买球蛋白支出3900元、购买10支鼠神经生长因子支出2896元。 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赔偿外购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1120元、12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施工人员出入证、***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市第二医院治疗的病历资料、收费票据、【2021】临鉴字第14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山河公司和***提供的《零星绿化(与养护)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现场照片;民爆**分公司和民爆公司提供的《零星绿化(与养护)合同》、《安全文明协议》、现场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时,***受***雇请在民爆**分公司厂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并在拔除厂区硝酸铵卸货区护坡上的杂草时不慎从高处摔至地面受伤。根据民法典的前述规定,***作为雇主依法应对***伤后所致各项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受雇工作期间,发现护坡上的杂草进行清除时处理不当,其在事先未做好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在事发处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除草作业,并且未注意察看手扶的横杆是否牢固即草率攀护,最终造成从高处跌落至地面受伤。对此,***亦具有显著过错。综上分析并结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作为雇主应对***伤后所致经济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自身亦应承担30%的责任。***主张山河公司、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山河公司与***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包括生产区区域绿化养护以及山河公司要求施工的零星绿化等。***受民爆**分公司指示去拔除位于硝酸铵卸货区护坡上的杂草,属于承包合同约定的生产区区域绿化养护**,或至少与***所从事的受雇工作具有紧密关联。***在诉讼中主张***拔除案涉护坡杂草并非承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事实表明,民爆**分公司与山河公司就案涉区域绿化养护项目形成了承揽关系,而山河公司又将案涉绿化养护项目转包给***。本案中,***是在受***雇请期间因从事养护工作而摔倒受伤。诉讼中,***主张***受民爆**分公司的不当指示去拔除实际并不属其承包范围内的护坡杂草并因此摔倒受伤。民爆**分公司对***构成侵权,案涉经济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受害者选择权,即既可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也可要求雇主给予补偿,受害者应当择一行使相关权利。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涉经济损失应由***根据前述分析予以承担。倘若***认为民爆**分公司对***构成侵权,其可根据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对于***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作如下评判: 一、医疗费:***在**市第二医院住院期间支出各项医疗费用158719.01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采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由此可见,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经办人员签字或**,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本案中,***提供的“关于使用鼠神经生长因子的说明”以及“关于***使用球蛋白及第三方检验的说明”仅加盖了**市第二医院内部科室的印章,该医院并没有在其上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也没有在说明中签字。因此,***以前述两份说明为据主张***应当赔偿外购生长因子2896元、外购球蛋白3900元以及第三方检测费8857.2元,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赔偿外购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1120元、120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诉请的医疗费应认定为158719.01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每日按照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偏高,该部分费用的计付标准应为50元/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6天×50元/天=9300元。 三、营养费:营养费应按医疗费用的10%予以确定。因此,该部分费用为:158719.01元×10%=15871.9元。 四、护理费:本案中,并无医嘱要求在***住院期间(2021年7月8日至7月30日)需要2人护理,故***主张按2人计算该部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结合当地护工市场行情,***主张按每天200元计算护理费亦属偏高,本院酌定为180元/天。因此,该部分费用为:186天×180元/天×1人=33480元。 五、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受伤前受***雇佣,月收入3500元。***主张***在受伤时已退休且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不存在误工损失无理,本院不予采纳。该部分费用为:3500元÷30天×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172天(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2月27日)=20066.7元。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2021】临鉴字第14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创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左侧胸部7根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现主张按八级以及十级伤残等级同时计算残疾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该部分费用应为:51140元/年×18年×30%=276156元。 七、鉴定费:***主张鉴定费1800元,***以及山河公司、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八、第三方检测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出的第三方检测费8857.2元属于合理开支,本院对该部分主张不予采纳。理由如上所述,此处不赘。 九: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鉴于***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了交通费5000元,本院不予采纳。但由于***以及山河公司、民爆公司、民爆**分公司均同意按500元认定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照准。 十:精神抚慰金:本案中,***由于创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该伤情势必给其造成伴随终生的精神痛苦,依法应予抚慰。按照每级4000元的标准,本院酌定该部分费用为12000元。 十一、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2021】临鉴字第14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后续治疗费(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等)约8000元。因此,***诉请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158719.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0元、营养费15871.9元、护理费33480元、误工费20066.7元、残疾赔偿金276156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3893.61元的70%即366725.53元,扣除已付的154870.99元后,***尚应赔偿***211854.54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8元,减半收取计4244元,由***负担2637元,***负担1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