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特29号
申请人: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40088321X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武刚,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乐,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56667808N,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兴路97-50号。
法定代表人:钱伟华,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于2021年5月24日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欠款286700元至指定账户(户名: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账号:11×××86);双方因调解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果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款,申请人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就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款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利息(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余款之日止);
二、本案一次性解决,余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芙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誉峰
书 记 员 吴 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