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4743号
原告:安徽彤***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8084378J。
法定代表人:李治红,总经理。
被告: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40088321X3。
法定代表人:王全新,董事长。
原告安徽彤***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2022年9月9日,本院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安徽彤***能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彤***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礼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