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918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现原告***与被告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均不服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6420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先于原告***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8民初379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