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新28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新疆某国际汽车文化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编制合同》)为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虽未约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为立项、批地、备案,还是申请资金或者其它,但根据某公司2022年6月29日出具的《关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2022年5月29日修改意见的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第七条可知,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性质为审批核准,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查清,造成对双方责任认定错误。虽然案涉合同未约定需以通过第三方评审认定编制报告合格,但根据巴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可确定,某公司除未提供加盖公章版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还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存在诸多缺项、建设内容不全、缺乏实施依据等问题,可以证实某公司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外,一审法院对某公司完成工作量90%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直向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索要盖章版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盖章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是成果稿,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聊天记录中也未对此确定。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催促函和回复函等沟通往来材料,不能反映双方就可行性报告是否完成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了确认。一审法院关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要求某公司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盖章寄出,证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对2022年3月17日之前某公司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无异议的认定明显错误。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行为,反而是某公司在履行过程中不尽应尽义务,未按国家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经评审该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构成严重违约。一审法院对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明显错误。二、一审法院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某公司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项目未能按期通过审批,给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造成损失,已构成违约,损害了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的具体目的。我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体例完整,内容丰富,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我方均进行了回复,其中部分按照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意见进行了修改,还有部分因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属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范围,而是属于设计规划或建筑规划范围,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还有部分已在报告中体现,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没有认真审查提出的意见。某公司已经审慎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关于因我方违约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巴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是营利性的第三方单位,并非政府职能部门,其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具有权威性。且其出具的评审意见内容同样存在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回函指出的问题,故该评审意见不能作为我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合同依据的证据。三、一审法院认定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人员同意让我方寄出盖章报告是对报告内容的认可,符合实际情况和一般交易习惯,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应当在收到稿件1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提出应当视为对报告成果的认可,自某公司最后一次向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交成果文件,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的回复时间远超15日,因此可以认为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认可某公司的成果文件。四、一审法院酌定某公司完成90%报告,较为公平公正,我方已经提交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合同约定,只是未加盖公章。
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退还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500,000元;2.判令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4.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庭审中,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的《可研报告编制合同》;2.判令某公司退还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500,000元;3.判令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可研报告编制合同》。合同内容载明:“第六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文件及报告周期:6.1前提:本合同签订并收到可研编制第一次设计取费后开始计算设计时间,甲方需提供满足可研编制与规划的条件与要求(第二条内容)。6.2乙方提交可研编制成果电子文件1份。6.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45个工作日。……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内容请参照第五条。第九条验收的标准和方式:乙方按合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成果,且达到了本合同规定的报告编制内容,由甲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验收意见。如甲方1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验收意见,视为已验收。第十条双方责任:10.1甲方责任:10.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10.1.2甲方如有任何项目上的变动,本合同继续有效,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除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外,应额外补偿乙方损失费,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20%。10.1.3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费用。10.2乙方责任:10.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报告成果,并对其负责。10.2.2乙方应派报告编制主要人员参加调研与成果汇报。10.2.3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报告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10.2.4乙方在完成报告编制后向甲方进行汇报,并根据汇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10.3双方约定:10.3.1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报告编制的时间提前,或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0.3.2甲方委派司某为项目联系人,乙方委派武某为项目联系人。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报告编制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可研编制总取费的第一次付费费用;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取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的实际设计量计算。11.2乙方违反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上限为已付金额的20%。11.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规定的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总取费的千分之五。延误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和乙方的合同,乙方退还该阶段的取费。甲方不得延误本合同规定的取费支付的时间和时限。11.4甲方原因导致本次编制工作无法进行或重新工作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0万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30万元,报告编制成果汇报后3日内支付20万元。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某公司支付20万元,2021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支付30万元。2022年1月期间,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某公司双方就可研报告存在的问题多次发函进行沟通,并未出现争议。
另查明,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多次就案涉合同履行问题进行沟通。2022年1月29日,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武某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司某发送信息,内容为:“司某好:请以此轮公函明确此轮修改为可研成果稿,以便院里流程存档并签名交付。”司某回复:“你直接发给金总,看看她咋说。”2022年3月21日,司某向武某发送语音信息,语音翻译内容为:“老师,吴老师那个可行性报告搞好了没有最终版,现在项目暂停了,政府在等可行性报告盖章版的东西啊,然后要重新弄,不知道咋弄,所以说你这可行性报告盖章版的弄好呢?如果弄好了是咋弄,是打印出来寄盖好章寄过来还是咋弄?”武某发送语音信息进行回复,语音翻译内容为:“可研报告,我刚才上次跟你说了,可研报告可以给,但是呢,你要确定这个叫什么呢?叫成果稿,要给我发一个函,叫要求函。我们就尽快给你好不好?”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方工作人员回复:“公章都拿到国资委去了,要搞项目合作。我钱都你们付完了。还出啥公函。政府问我们要科研报告,评估立项,50万报告的款都付清了,你们该给我们个盖章的报告吧。”武某回复:“收到。我明天上班去单位,让盖章稿递过去。”2022年3月23日司某向武某发送语音信息,语音翻译内容为:“师傅老师,你抓紧把盖章的可研赶紧寄过来呀,国资委这边要呢,他催的我们这边催的紧,这个钱不是给你付过了吗?你是不是要给我们给一个成文的东西呀。”武某回复:“已经安排院办公室了。”2022年3月25日,司某向武某发送信息,问:“啥时候能给我们寄过来?”武某回复:“问了办公室,周一可发出”司某问:“要不要邮寄地址?”武某回复:“相关数字再核验后,电子版发出,包括密钥。”司某问:“要不你寄我那里或者项目部。不是盖章纸质的吗。”武某回复:“纸质版发出时,须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公函给我们,走用章流程。电子版可根据需要调整。”司某回复:“啥公函,50万都给你付了。你发个公函模板来。”武某回复:“发票开过去了啊。认定成果吗?内容还有需要修正的意见吗?还需要我们配合改要求吗?”司某回复:“发票我周一问一下财务。”武某回复:“可以。”司某问:“你说的公函有没有模板?或者别人给你们发的模板。我发给国资委办公室看看。”武某回复:“我也得问下后告(知)。”2022年3月31日司某向武某发送信息,问:“啥时候能把可研发给我们?这又过去了一个星期了?我都催你几次了,可研报告啥时候能给我们盖章版的?”武某回复:“你请金总给绪所长打电话吧。解铃要请系铃人,领导之间要对个话吧。”2022年4月6日司某向武某发送信息,内容为:“把没盖章的最后稿子发来看看,没问题,我们再跟绪所长打电话。”武某回复:“好的。”2022年4月8日司某向武某发送信息,内容为:“尽快把可研报告电子版的发给金总,这都过去几天了,50万费用也付过了,别因为这个大家还要走到不该走的地方,要不你或者看看谁给金总打了电话,沟通一下。”武某回复:“我来给金总打电话。”司某回复:“好的,有啥沟通一下,钱都付了,东西还没给。”武某回复:“司老弟呀,前有车后有辙,你老说钱都付了,你不知道的还有钱该付没付呢,不付钱连个电话都不给,还说啥呢。都准备走法律程序了,你了解不?所以不情愿给可研,是有前因的懂不。”司某回复:“再怎么说,50万是付出去,可研成果该给我们,这个是事实,可是目前没有见到这个。”武某回复:“行,我做工作请所里明天把可研报告给金总,其实朋友一场不至于如此度量,但金总也不应如此态度对待真正想合作的朋友,不守合约,谎言推诿多了,我也挡不动,你也须理解这边的不满吧。”
再查明,2022年5月29日,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向某公司发函,要求某公司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并提出七条问题。2022年6月29日,某公司针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出的七条问题进行回复。巴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交的《中国·新疆丝绸之路国际汽摩·文旅运动城》进行评审后,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评审意见,结论为:本项目可研建设内容不全,缺乏实施依据,经济评价也缺乏有利依据,缺少部分章节,缺少建设方案图纸,没有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此次评审不予通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可研报告编制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设计费,如应退还具体金额为多少;三、某公司是否应当向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焦点一,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与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可研报告编制合同》,该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主张某公司违约,根据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司某与某公司武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已于2022年3月21日要求某公司将最终盖章版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交付,因双方沟通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亦未能盖章确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性质,某公司未向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送达盖章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编制合同》中并未约定需以第三方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合同目的,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主张某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根本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主张某公司违反合同及国家相关规定,并认为编制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文化旅游类资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现行法律、法规对该类资质进行管理的规定,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第11.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某公司)未开始报告编制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可研编制总取费的第一次付费费用;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取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的实际设计量计算。”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合同,故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该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对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已查明事实,2022年3月17日,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已要求某公司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盖章寄出,证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对于2022年3月17日之前某公司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无异议,但因双方在沟通中对于是否出函确认成果出现争议,导致某公司未能向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供盖章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第11.1条已约定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如提出解除合同,应按该阶段的实际设计量计算某公司的费用,现某公司一直未向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供盖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履行合同存在瑕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某公司完成工作量的90%,某公司已收取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50万元,故某公司应向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返还设计费50,000元(500,000-500,000元×90%)。
关于焦点三,如前所述,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对于某公司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确认性质,导致双方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盖章产生争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负有一定过错,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对其作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盖章,一审法院已酌情扣减其工作量,已对其该行为作出评价,某公司已承担了未盖章的相应责任。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另行要求某公司承担10万元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所称相关类案,与本案情况并不一致,一审法院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交的类案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判决:一、解除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与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的《可研报告编制合同》;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设计费50,000元;三、驳回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动产权证书、概念规划设计方案(PPT)、《关于〈新疆丝绸之路国际汽摩文旅运动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评审意见》(以下简称评审意见)、新疆库尔勒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用以证明:《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签订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向某公司指定的项目联系人武某提交了可研报告编制所需资料,其中,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概念规划设计方案(PPT)已对案涉项目的建设规模、用地规划、发展前景、经济收入、国家扶贫政策、国际和国内赛车的历史和发展、地理和交通的分析和现状等进行了规划和设计,可以满足合同约定的所需资料。
证据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版),用以证明:《可研报告编制合同》中约定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规范”系指《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某公司应按照该指南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证据3.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以证明:将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可研报告与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比对,可以证实中科院编制的报告内容不全,结论不明确,相关数据(经济、赛道等)错误和相互矛盾,证据不充分,缺少论证。
经质证,某公司对证据1中的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与本案事实无关,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编制报告并交付,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应当视为已经验收通过、某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对概念规划设计方案、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权属证明、投资项登记备案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认可,认为经核实,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从未向其提供上述书面材料,且无论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供与否,均不影响某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的事实成立。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目前就可研报告领域并无相应国家标准,该指南系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仅作为参考使用,而非强制标准,不应当作为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准的依据,且即便将其作为评价依据,某公司的报告也具备该指南中提出的主要内容。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与本案事实无关,且该报告中亦有诸多专家回复的修改意见,可以说明报告根据评审意见修改是常态,但在本案中系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其反馈评审意见,评审未通过的责任应当由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自己承担。另,该评审意见载明项目建设地点为库尔勒市塔什店镇并非原定的阿瓦提农场,项目建设地点变化直接影响最终评审结果,不能依据该报告就否定某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合同的事实。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对一审提交的《可研报告编制合同》以及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的往来函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上述证据可以综合证实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出具初稿后让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进行确认,且在出具初稿后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其进行汇报。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的规范标准,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
一、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的《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约定,由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提供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总平面布置图、技术指标、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项目经营范围、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资料,以及甲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二、2022年1月27日,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司某向某公司工作人员武某发送信息称:“国资委29号把可研意见发给我们,我们再转发给你”。
某公司2022年6月29日出具《回复函》,载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审批核准与融资信贷两种类型,如需确定报告的用途性质,需在相关合同内特别注明其用���或在合同要求的报告内容条款中体现其用途。双方提前沟通与合同签订期间,虽然未明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性质,但根据合同约定的编制成果内容条款,可以确认其属于审批核准的用途性质”。
三、2022年1月3日,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收到某公司修改的第二版《中国·新疆汽摩运动主题基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该公司于1月5日复函某公司称已按政府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审阅,同时也组织部分专家对报告内容进行论证研究,预计在1月12日以公函形式向某公司反馈意见。
2022年1月10日,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向某公司发送《中国·新疆汽摩运动主题基地项目的可研报告的回复函》,提出5条修改意见,分别为:1.项目名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2.项目是以赛车运动为主体,通过举办各种赛事对文旅、贸易、餐饮、娱乐及购物等产业具有引流作用,而可研只单一突出赛车及汽摩服务产业的二次销售,与公司经营理念不符;3.赛事内容、经营模式、商业区营收经济数据模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营收不能承担项目贷款及财物支出,影响项目评价;4.主要建设内容中构筑物功能性未能体现,一期建设国内赛道及相关配套设计以及商业区、办公区的附属设计,康养医疗救助、安保、疏散方案设计、媒体广告等营收及方案未能说明;二期建设内容国际赛事及赛道未作说明,社会效应及消费数据说明不能支撑项目收益及财务支出;5.项目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支持政策说明不充分详细。
2022年1月13日,某公司作出《关于中国·新疆汽摩运动主题基地项目的可研报告修改意见的回复函》,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回应并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2022年1月21日,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作出《关于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改及意见》,就可研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明确土地性质及政策、突出区位优势等7个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2022年1月25日,某公司作出复函,针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前述修改意见进行回应分析。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于同年1月29日作出书面回复,对某公司具体修改内容进行了确认。在该次复函中,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确认项目名称修改为“中国·新疆丝绸之路国际汽摩·文旅运动城”,将5.6.1条修改为“(1)国际汽联一级方程式标准赛道:…赛场投入使用后可举办国际F1方程式赛车。包括用地类型等内容的F2全部修改为:F1”,并明确对其1月21日反馈的“本项目的土地性质以及相应能应用的土地政策”的问题忽略,不作改动。
2022年1月29日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确认修改内容后,某公司向其交付了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将该版报告报送巴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
四、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与某公司在《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第五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成果内容的目录章节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的范围、市场需求预测、范围及区域空间层次划分、总体规划的规模、建设具备的条件、管理和组织情况、生态环境报告、安全和卫生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
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送审的《中国·新疆丝绸之路国际汽摩·文旅运动城可行性研究报告》共十六章,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范围、内容及结论、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项目市场分析及行业预测、客群市场预测、项目建设条件、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高标准措施、安全卫生及消防、组织与管理、项目招投标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结论等。其中,报告第1页载明项目选址距库尔勒机场直线距离4公里。第52页载明国际会展中心占地16,28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2,860平方米;西域风情沉浸式综合体占地1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8,240平方米;汽摩电竞馆建筑面积3635平方米,4S品牌馆建筑面积5290平方米,汽摩改装场占地7400平方米,摩托专题街区建筑面积8235平方米,汽摩职业培训中心建筑面积10,900平方米,汽摩运动主题酒店22,320平方米,汽摩论坛会议中心建筑面积2580平方米,汽车营地接待中心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汽摩快捷酒店建筑面积5660平方米,汽摩特色民宿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第94页载明项目总投资199,076.99万元。第93页载明项目建设期限自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
另查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2021年12月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中包含项目生态效益内容,后送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再涉及该部分内容。
五、2021年11月21日,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新疆库尔勒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载明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国际赛车体育特色小镇项目计划开工时间2022年5月,计划竣工时间2024年5月。
巴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2022年7月15日出具的《评审意见》载明:“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文本封面缺少编制单位电子签章、缺少编制人员电子签章、缺少编制单位可研报告编制资信证明文件。核实本项目是否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如有应作为编制依据,如无项目名称应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2.总论缺少项目建设期限、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即资金筹措等基本内容。3.项目用地是否与当地土地利用相关规划相符;项目区邻近库尔勒机场,库尔勒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建设是否满足相关部门的改扩建、隔离区等要求。建议: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环保、节能、安全)进行沟通,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4.库尔勒地区地处内陆干旱、风沙区,且主导风向为东北风。项目建设是否会造成项目区周边水土流失,运行期是否会相对增加运行成本。5.P53,‘赛场投入使用后可举办除F1方程式外的所有赛车赛事’与文本前后表述内容不相符。6.建设内容缺少建设方案描述,诸如主要建筑物为几层?什么结构?缺少方案比选。7.节能章节缺少项目能耗计算。需要计算项目运行期能耗并满足当地能耗指标的相关要求。8.P91页10.2招标方案编制依据第1条没有文件号,第2条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已修改部分内容,第4条依据已废止,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0.3招标范围表11-1招标基本情况表招标估算金额缺少相应数据,缺少招标方案的具体内容。9.建设工期与编制时间相矛盾,应根据实际修改,缺少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10.P94页12.1.1建设投资估算的范围应按P53页写明各区域的建设内容及相应规模;12.1.2建设投资估算的主要依据及方法各依据缺少相应的文件年号,第2-4条依据错误;缺少工程建设其他费各项费用及预备费的编制依据说明。11.P94页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总表的格式应执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1-2015的要求;第一部分费用工程费用中各项,在P53页建设内容中未说明具体的结构类型等内容,各项目估算的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是什么?工程建设其他费各项费用的依据未说明。12.13.3收入来源“其中:运动赛事预计约为40,400人/日,门票600元/人;职业培训预计约为600人/季度,培训费2000元/季度;安全模拟场地预计620人/日,消费额100元/人;商业消费预计11,300人/日,消费额200元/人;住宿消费预计2420人/日,消费额300元/人;国际会展中心预计3500人/日,消费额200元/人;文旅娱乐消费预计6500元人/日,消费额500元/人。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13.缺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章节;效益分析中缺少环境效益分析。14.缺少项目建设区位图,建设地点示意图、架设平面布置图、建设内容方案图。
六、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后,经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委托,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出具《新疆丝绸之路国际汽摩文旅运动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载明项目建设地点为库尔勒市塔什店镇,项目建设期限36个月,即2023年8月至2026年8月,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规划范围面积3,583,618平方米(约5375.4亩),用地面积619,915.06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602,352.48平方米,其中:(1)GPMALL建筑面积83,499.72平方米;(2)酒店媒体中心建筑面积35,226.63平方米;(3)GP博览馆建筑面积138,117.55平方米;(4)4S店建筑面积48,425.04平方米;(5)GP体验馆建筑面积16,216.85平方米;(6)GP车队俱乐部建筑面积13,069.5平方米;(7)赛车场建筑面积95,161.28平方米;(8)康养中心建筑面积91,660.05平方米;(9)高管生活区建筑面积40,550.4平方米;(10)培训中心建筑面积26,593.65平方米;(11)隔离区建筑面积13,831.81平方米;(12)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等。项目总投资为18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37,000万元,其余资金拟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方式解决。后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巴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通过。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因一审已判决解除《可研报告编制合同》,双方仅对合同解除原因有争议,对合同解除并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案涉《可研报告编制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2.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诉请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某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案涉《可研报告编制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
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上诉主张中科院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且其提交的报告存在诸多缺项、建设内容不全、缺乏实施依据,未通过评审,严重违约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如何认定的问题。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上诉主张,某公司在回复函中明确承认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为审批核准,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第2.1.2条约定“甲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是立项、批地、备案、还是申请资金,或者其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并未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性质,但根据双方公司工作人员2022年1月27日“国资委29号把可研修改意见发给我们,我再转发给你”、2022年3月21日“政府问我们要可研报告,评估立项”的聊天记录,以及某公司在《关于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爱富亿国际汽车文化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催促函2022年5月29日修改意见的回复》第7项中“双方前期沟通与合同签订期间,虽然未明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性质,但根据合同约定的编制成果内容条款,可以确认其属于审批核准的用途性质”的表述,可以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沟通联络以及对编制成果内容的专业判断,某公司已经确认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性质为审批核准。
其次,关于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巴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审定,能否据此认定某公司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目的的问题。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上诉主张,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按照审批核准类标准编制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导致相关内容缺失,且未通过评审,未能达到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要求的合同目的。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的合同目的如何认定。如前分析,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合同目的作出明确约定,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认可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为审核批准,结合合同签订背景是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要在阿瓦提农场东侧建设汽摩文旅运动城项目、合同中“甲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委托乙方(某公司)承担新疆爱富亿国家汽车文化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的内容以及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向其反馈国资委修改建议的行为,可以认定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的合同目的系为了通过购买某公司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使其汽摩文旅运动城项目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评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未通过巴州政府项目投资中心审查。但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否通过审定,除受编制质量影响外,还与委托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额度是否合理、是否提供了充分准确的基础资料、评审机构具体评审标准等因素有关。因此,并不能仅以未通过审定就径直认定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合同目的,而应当结合合同约定、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及评审意见中所涉具体问题,对报告质量及是否全部系受托方过错导致进行综合认定。第二,巴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意见中所涉的14个具体问题,经本院审查,问题1“缺少编制单位及人员电子签章、咨信证明文件”、问题5“赛场投入使用后可举办除F1方程式以外的所有赛车赛事”、问题8中“编制依据没有文件号、法律规定名称错误、依据已废止”,以及问题10中“依据缺少文件年号”属于某公司履行瑕疵。问题4“项目建设是否会造成周边水土流失、增加运行成本”,因《可研报告编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效益内容,而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仅涉及水环境、空气环境、声环境,在社会效益分析时也未涵盖生态效益内容,故而可以认定,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内容确实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但问题3“项目用地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是否相符、是否满足相关部门改扩建、隔离区”、问题6“建设内容缺少建设方案描述”、问题10“投资估算应写明各区域的建设内容及相应规模”、问题14“缺少项目区位图、建设地点示意图等方案图”、问题9“建设工期与编制时间相矛盾”,并不能归责于某公司,因案涉项目建设地点系由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指定,在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2022年1月21日发函要求在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体现“项目的土地性质以及相应能应用的土地政策”时,某公司明确要求其提供相应资料,而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于同年1月25日复函某公司,确认对该问题不作修改,继续保留。且根据《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约定,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资料系由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提供。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已提供了相关资料,但某公司对此不认可,而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在本案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在历次修改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时,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也未对上述内容提出意见。而且,根据巴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2024年1月18日出具的评审意见可知,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数额、资金筹措等内容与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较已发生较大变化,故本院认为,上述问题的产生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报告所需资料存在直接关系。因此,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导致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未予通过的14个问题,并非某公司单方面原因所致,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对此亦负有过错。某公司的行为虽构成违约,但不属于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法定解除案涉《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另,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在首次评审未通过的情况下,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已另行委托第三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评审,故案涉《可研报告编制合同》客观上也不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一审法院在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条款的情况下,以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为依据,判令解除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上诉主张某公司未按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规定编制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问题,经本院审查,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在二审提交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委托中国国家工作咨询公司编制,该研究指南仅为可研编制工作的参考,并非国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故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该项上诉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公司辩称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应视为其已验收通过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认可该报告内容。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2022年1月期间就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多次进行商讨确认,但双方往来函件中并未涉及验收相关内容,且某公司工作人员2022年3月25日微信聊天时还表示“电子版可根据需要调整”,在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2022年5月29日发函要求其对7方面问题重新编制、完善修改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某公司也仅是以相关修改意见不在合同约定的委托范围或已在报告中进行表述为由拒绝修改,并未提及报告已验收通过。因此,对于某公司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二、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诉请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如前分析,中科院交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且其未按约定交付盖章版的报告,而案涉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审查通过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选址以及未全面履行资料提交义务、某公司编制质量等均有关,故在案涉《可研报告编制合同》已被判令解除情况下,某公司对此应承担减少报酬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中科院工作完成程度、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院酌定某公司应向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返还编制费用15万元。关于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上诉主张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虽然案涉《可研报告编制合同》第11.2条约定“乙方(某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甲方(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上限为已支付金额的20%”,但鉴于减少报酬亦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本院判令某公司返还报告编制费用15万元时,已对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考量,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国际赛车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及裁判结果产生了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8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的《新疆某国际汽车文化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8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费50,000元”“驳回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费150,000元;
四、驳回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由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某国际赛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由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