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1183号
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商务中心花莲路**鸿星尔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26HPW42。
法定代表人:唐佳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晖,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邓州市雷锋路东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631277633。
法定代表人:卢华焕。
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