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执行人: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6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98805.22元。因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2日,第一次查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农村信用社银行有811130.81元存款并于2021年5月17日对其银行卡予以冻结冻结金额0元(冻结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止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次冻结为轮候冻结),无证券。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第二次查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6月23日,第三次查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无财产。
三、2021年4月27日到被执行人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现已不经营。
四、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我院查询的财产予以认可不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98805.2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98805.2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黄 鹏
执行员 田季刚
执行员 陈冠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