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743号
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雷锋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卢华焕,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钦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794459。
被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张帅,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张帅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被告***、被告张帅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被告***、被告张帅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5元,由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司明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代小丽
书记员康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