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81民初8757号
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邓州市雷锋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卢华焕,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钦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海啸天,男,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海啸天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35911.48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装修被告邓州市财富世家1号楼西单元10楼东户房屋,装修完工后,经计算工程款一共为125911.48元。但被告在支付90000元后,拒不支付余款,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推诿,无奈原告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本案被告的确切住址和通信联系方式,从而导致法庭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且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被告亦不能到庭应诉,故应暂驳回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待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本案被告的确切住址和联系方式后,且不可抗力的事由解除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全额退还原告邓州市南国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闻群英
人民陪审员 李德伟
人民陪审员 程心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鲁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