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隆信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嘉兴隆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10225号
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晚村村***(桐乡市洲泉富强建材有限公司内1幢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9720372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隆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安钢贸园8幢130室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78368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隆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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