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21执190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嘉源钢管出租站与被执行人***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32189.9元、违约金45000元、扣件清理费5415.3元,并归还剩余的钢管13772.6米、扣件68305只、套头900个以及配套的螺丝,执行费91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支付执行款项1240828元(563638.1元为钢管扣件费用)及执行费,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2019)浙0421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支付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嘉源钢管出租站与被执行人***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