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5078号
原告:***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安钢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783687R。
法定代表人:吴伟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洪伟,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386元,由原告***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晨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