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十堰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4民初98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名波,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建设路**-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07890348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
原告**与被告十堰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以被告十堰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欠款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00元,减半收取110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