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2860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高新区远大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魏家哲,系该单位经营者。
被执行人: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金元,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谷城富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高新区远大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2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谷城富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24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审判员 党 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