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金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卢燚,任乡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积极依法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对争议工程款尽早返还给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并解除对工程款的查封、冻结措施。二、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工程款返还给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并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将履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协助将该款支付给***。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执116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审判员 党 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