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50391X,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唐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于2019年1月30日提取了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政府的工程款747196.88元,于2019年12月23日将该笔款项中的373598.44元支付给申请人***,其余的373598.44元,***自愿申请由卧龙区人民法院另案执行的申请人兰付涛支取。本院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到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南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