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3494号
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住所地邓州市**乡茶庵村,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2411381MJY166140D。
法定代表人:***,任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50391XK。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诉被告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撤回对被告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