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85号
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住所地:邓州市张楼乡茶庵村,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2411381MJY16***40D。系异议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任文学,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系申请执行人。
被告:***、男,汉族、***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系被执行人。
被告: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唐金元,任总经理职务。
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与被告***、***、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日立案。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