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民初4860号
原告:南阳市兴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告: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金元,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兴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阳市兴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阳市兴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南阳市兴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南阳市兴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