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2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宇振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94643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百岁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孙家,组织机构代码067854676。
法定代表人***。
杭州宇振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浙江百岁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122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百岁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宇振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16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45元、执行费1274元;本案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浙江百岁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宇振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果法院未受理被执行人破产审查,或被执行人未宣告破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