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宇振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杭州宇振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2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宇振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464333,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百岁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854676,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孙家。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百岁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宇振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案款9160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45元、执行费127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浙江百岁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2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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