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1119号
申请人:高爱朝,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晋县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天山凤城国际第C幢27层27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申请人:河北安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祁萌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申请人:***,男,成年,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申请人高爱朝与被申请人宁晋县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爱朝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晋县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461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爱朝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晋县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461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292元,由高爱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