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峻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临某某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473号 原告:**,女,199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新闻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71031205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临***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尚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卜 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