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34599号
原告:抚顺佳甫亭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陶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9层909-A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田舒斌。
原告抚顺佳甫亭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抚顺佳甫亭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原告抚顺佳甫亭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抚顺佳甫亭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相中
书 记 员 董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