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茂名高新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4民初2648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威,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高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石化工业区乙烯厂旁高新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柱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龙金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姜云海。
被告:金小波,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茂名高新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金小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炜
书 记 员  陈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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