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4民初2648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威,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高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石化工业区乙烯厂旁高新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柱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龙金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姜云海。
被告:金小波,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茂名高新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金小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炜
书 记 员 陈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