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东戴河分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42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东戴河分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569072.21(5011.88+5553960.33+10100.00)元;其中法院收取执行费57339.71元,余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本息、返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本院(2019)辽1421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支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