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514-1号
原告: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陆致成。
委托代理人:谢传芳,女,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少梅,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伍湘燕。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了原告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博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