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6542号
原告: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60号8**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1497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恒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5号S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AYD38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淼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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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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