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1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60号8**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14977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4民初90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154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科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网络查控以及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本院于2022年8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的车辆,于2022年8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的车辆,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止2022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清偿,本案执行费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 萍 书 记 员 石 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