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标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2民初1219号
原告:***,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珠,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洋中路171号一、二、三、四、六层。
法定代表人:XX寿。
被告:福建标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洋北路199呈滨江望郡1幢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贞龙。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福建标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福建标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天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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