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9879号
原告:北京亿赫伟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纵二路7-92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傲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香江路9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亿赫伟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傲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亿赫伟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亿赫伟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赫伟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2元,减半收取计4551元,由原告北京亿赫伟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