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91民催59号
申请人:南京科润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科技中心7楼7021室)。
法定代表人:施力。
申请人南京科润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商银行苏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于2018年5月9日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票号为31600051/21631330,出票人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金螳螂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8年11月9日,出票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科润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浙商银行苏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请求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柳海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