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

青岛德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7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武夷山路。
法定代表人:谢树栋,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杨戈庄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道骋,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德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晟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德晟源公司少支付工程款10000元;2、上诉费用由海捷公司承担。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德晟源公司与合同签订当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海捷公司10000元,2016年12月14日海捷公司向德晟源公司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德晟源公司当天向海捷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5000元,德晟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工程款65000元,而不是55000元。一审判决判令德晟源公司支付75000元工程款与事实不符;二、一审判决对德晟源公司主张的海捷公司提前撤场、工期延误等,认为“因德晟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证明其主张”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时德晟源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合同约定工期为30天。德晟源公司也提交了北海舰队门诊部出具的工程进度督促函两份,从发出文件的时间可以证明海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工的事实。而德晟源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海捷公司工程逾期的事实非常清楚,海捷公司也没有提供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工的证据。
海捷公司辩称:德晟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是65000元,但对于德晟源公司提到的违约主张,德晟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海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德晟源公司向海捷公司支付工程款7.5万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由德晟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1日,海捷公司、德晟源公司签订《医用DR防护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山东省北海舰队司令部门诊DR防护安装工程;合同金额13万元;货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德晟源公司预付10000元预付款,工程安装进度60%(硫酸钡及方钢安装完毕)后德晟源公司付至合同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1%,工程决算审结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1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提出异议期限为一个月;工程竣工验收,需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防护验收单位检验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合格证书;售后服务为免费保修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4日,德晟源公司向海捷公司支付55000元。2017年3月23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海捷公司提交照片一宗,证明山东省北海舰队司令门诊DR防护安装工程已施工完毕,现已投入使用。德晟源公司质证称,照片系涉案工程照片,但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海捷公司提交《北海舰队司令部门诊部防护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份,载明涉案工程包括机房防护、吊梁、土建、室内装饰装修、内强电部分共计186474元,证明海捷公司的施工内容。德晟源公司质证称,德晟源公司从未见过该证据,不予认可。
德晟源公司提交北海舰队门诊部部队出具的函两份,证明因工期拖延,部队两次发函督促加快施工进度。海捷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仅证明北海舰队门诊部DR室整体进度没装修完成,不能证明海捷公司所负责的项目未完成。
德晟源公司提交《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书》及竣工验收单一份,证明海捷公司存在违约,德晟源公司找其他人做检测,竣工验收于2017年3月23日。海捷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为复印件;即使检测报告真实,也系德晟源公司单方委托,根据报告内容,检测质量合格,证明海捷公司施工合格;海捷公司负责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德晟源公司提交工程季度款支付申请书及收条一份,证明德晟源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德晟源公司无违约行为。海捷公司质证称,该证据直接证明德晟源公司拖欠款项,若德晟源公司未拖欠,海捷公司无需向德晟源公司提出工程进度支付款申请书。
海捷公司称,1、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海捷公司已经施工完毕,合同系包死价,价款共计13万元;《北海舰队司令部门诊部防护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给付德晟源公司,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为13万元。2、按照工程量清单,塑钢窗、电缆不是海捷公司负责安装,海捷公司未对塑钢窗、电缆进行施工,德晟源公司曾要求海捷公司对此进行施工,因德晟源公司未支付第三次进度款,海捷公司未予施工。电动防护门、防护铅玻璃观察窗及地板系由海捷公司施工并铺设;在施工现场有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具体单位名称不清楚。
德晟源公司称,海捷公司施工具体内容大致是全部墙面处理,重新做防护。海捷公司于12月1日进场施工,拿到50%的工程款后就离开,大约2017年1月左右撤场。海捷公司离开时工程除了地板革未铺,塑钢窗未装,其他项目基本结束,该项目于北海舰队放射室内进行施工;德晟源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全部转包给海捷公司,施工内容系对该放射室整体工程施工。地板革、塑钢窗及室外电缆最后由德晟源公司安装完毕,之后未维修过。维修的打款记录是就防护室电动门自安装后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德晟源公司在接到发函后找人维修,合同约定价款13万元为包死价;地板革大约两平方,塑钢窗大概2000元,室外电缆大约几千元,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海捷公司、德晟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医用DR防护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3万元。德晟源公司已经向海捷公司支付工程款5.5万元,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因此,德晟源公司欠付海捷公司工程款7.5万元。涉案工程于2017年3月23日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现已超过保修期间。海捷公司要求德晟源公司支付工程款7.5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德晟源公司称海捷公司提前撤场、工期延误、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等答辩意见,因德晟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证明其主张,德晟源公司亦未证明其曾经向海捷公司主张过维修,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青岛德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工程款7.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德晟源公司负担。因德晟源公司负担部分,海捷公司已经预交,德晟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海捷公司。
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海捷公司认可德晟源公司已支付的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65000元。
另查明,对于德晟源公司主张的海捷公司逾期完工,德晟源公司已另案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海捷公司、德晟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医用DR防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3万元。该工程已于2017年3月23日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并已超过保修期间,德晟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对于已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海捷公司认可德晟源公司已支付工程价款65000元,一审法院对于已付工程价款的数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德晟源公司欠付海捷公司工程款数额应为65000元。对于德晟源公司主张海捷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问题,因德晟源公司已就此另案主张,本案对此不作评价。
综上,上诉人德晟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青岛德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工程款65000元;
二、驳回被上诉人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25元,由上诉人青岛德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喆
审判员 齐 新
审判员 孙向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记员  王冉冉
书记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