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2724号
原告: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杨戈庄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明。
被告: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1501-1510室。
法定代表人:华清波。
原告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捷测控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