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城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10759号
原告:青岛城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时代国际广场2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EQDR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开发区新泺大街**银河大厦4-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98096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青岛城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城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城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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